为进一步规范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子弟学校招生行为,保障教育公平,根据《义务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以及《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意见》《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实施意见》《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加强民办学校招生工作管理的通知》《湖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的实施意见》等精神,结合我市中小学招生入学有关政策,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民办学校、子弟学校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根据教育部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要求和教育行政部门核定的办学规模,科学制定并向市教育局申报招生计划,经市教育局审定后执行。民办学校按政策规定,承接政府购买服务、九年一贯制(或十二年一贯制)小学部直升以及其他符合条件的生源,可在学校招生计划中分设。
民办学校招收其配套楼盘业主子女或业主本人(楼盘未达配建标准开发单位自身配建学校或当地政府之前已按相关政策认定属于配套入学范围),其业主子女或业主本人按照配套入学方式录取,录取人数计入招生计划数。
子弟学校招收系统子弟,按照对口升学的方式录取,录取人数计入招生计划数。
民办学校、子弟学校初中招生根据《义务教育法》免试入学要求,按照“谁审批、谁管理”原则,纳入审批地统一管理,与公办学校同步招生。民办学校按不同类型招生计划实施分类报名,报名人数超过招生计划数时,统一实行电脑派位,随机录取。
学生(家长)在填报公办学校志愿时,可以自愿选择填报民办学校、子弟学校志愿,并参与微机派位。填报了民办学校、子弟学校志愿,未派中志愿学校的学生,可以在微机派位后的规定时间,参加有富余学位的民办学校征集志愿招生。
单校划片(对口升学)的学生,若自愿选择民办学校或子弟学校就读,必须填报民办学校或子弟学校志愿。
民办学校招收其配套楼盘业主子女或业主本人,按照配套入学方式招生录取。九年一贯制(或十二年一贯制)民办学校招收其小学部直升学生(2021年起,直升条件为小学六年均在本校就读且自愿直升),统一实行网上报名,对报名人数超过直升计划数的,实行电脑派位,随机录取。
1.提前招生
5月10日-16日,配套楼盘业主子女或业主本人提供全套资料到对应配套学校,按照《2020年长沙市城区小学升初中配套入学实施细则》有关要求,参与配套入学资格审查。
5月21日-24日,民办学校提交本校和办学主体教职工子女名单及承诺书,子弟学校提交系统职工子女报名登记表和承诺书等有关资料,报市教育局审定。
5月21日-23日,九年一贯制(或十二年一贯制)学校小学部自愿直升的毕业生,统一在“长沙市普通中小学入学报名系统”进行报名。
5月28日,对报名人数超过直升招生计划数的九年一贯制(或十二年一贯制)学校,统一组织进行电脑派位,随机录取。
2.志愿填报
6月20日,全市统一组织小学毕业生进行志愿填报。
符合长沙城区升学条件的小学毕业生,自愿选择民办学校、子弟学校就读的,必须填报民办学校或子弟学校志愿。
学生(家长)可以同时填报一所公办学校志愿和一所民办学校志愿;其中公办学校志愿为必填项,民办学校志愿为选填项。学生(家长)在选填民办学校志愿时,必须明确公办学校志愿优先还是民办学校志愿优先。
3.微机派位
7月4日,城区初中学校(含公办学校、民办学校和子弟学校)统一进行微机派位。
选择公办学校优先的,若派中公办志愿,不再参加民办学校微机派位,也不再参加有富余学位的民办学校征集志愿招生。选择公办学校优先但未派中公办志愿的,可参与民办学校微机派位,若派中民办志愿,即录取到民办学校;若未派中民办志愿,则录取到公办派位学校或参加有富余学位的民办学校征集志愿招生。
选择民办学校优先的,若公办志愿与民办志愿均派中时录取到民办学校;若未派中民办志愿,则录取到公办派位学校或参加有富余学位的民办学校征集志愿招生。
7月5日,公布小学升初中微机派位结果。
4. 征集志愿招生
7月10日-12日,填报了民办学校、子弟学校志愿,微机派位未派中仍需选择民办学校、子弟学校就读的学生,以及城区外需跨区域选择民办学校、子弟学校就读的学生,登录“长沙市普通中小学入学报名系统”,进行网上报名填报征集志愿,参加有富余学位的民办学校、子弟学校招生。征集志愿报名数小于或等于富余学位数,全部录取;若大于富余学位数,实行电脑派位,随机录取。
5. 审核录取
7月下旬,市教育局根据招生计划、志愿填报、微机派位等情况审定民办学校、子弟学校初中招生的最终录取结果。
1. 严格执行招生政策。民办学校、子弟学校必须严格遵守义务教育阶段免试入学规定,依法依规招生。严禁自行组织或与社会培训机构联合组织以选拔生源为目的的各类考试,或采用社会培训机构自行组织的各类考试结果;严禁提前选拔、组织招生,变相“掐尖”选生源;严禁以各类考试、竞赛、培训成绩或证书证明等作为招生依据。
2. 严格规范招生行为。民办学校、子弟学校根据基础设施、办学条件、办学特色、收费标准等情况制定招生简章,报经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后,及时在学校网站向社会公布。招生期间,不得以任何理由收取报名费;严禁提前收取学生学费;严禁以高额物质奖励、虚假宣传等不正当手段招揽生源;严禁任何学校收取或变相收取与入学挂钩的“捐资助学款”。招生结束后,学校不得擅自招收已被其他学校录取的学生。
3. 严格维护招生秩序。教育行政部门保障为每个符合条件的小学毕业生提供一个公办学位,参与配套入学、九年制小学部直升等已被提前招生录取、选择公办学校优先并已派中、选择民办学校优先并已派中的小学毕业生,均不再参加有富余学位的民办学校、子弟学校的征集志愿招生。
4. 严格规范办学行为。学校应在醒目位置公示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子弟学校义务教育阶段实行一费制全免,民办学校招收的微机派位学生均按民办学校的收费标准收费),不得收取或变相收取与招生入学挂钩的“建校费”“择校费”“资源费”“信息费”“捐资助学款”等其他费用。要充分尊重家长和学生意愿,不得以任何欺骗和强制手段招揽生源,不得违规签订协议。
5. 严格控制域外招生。民办学校、子弟学校根据教育行政部门核定的招生计划进行招生,城区民办学校、子弟学校原则上面向城区范围招生,主要接收本地生源,不得跨市州招生。有富余学位需跨区域招生的,需经审批地教育行政部门初核后报市教育局核准,同时向生源地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6. 加大督查监管力度。民办学校、子弟学校招生期间,区教育局应加强指导和监管,市教育局将联合各区派出督查组进行专项督查,设立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及时查处问题。举报电话:市纪委市监委驻市教育局纪检监察组 0731-84899756;基础教育处0731-84899710;民办教育处0731-84899715。
7. 依法进行责任追究。对于未落实国家、省、市相关政策,民办学校、子弟学校出现违规招生行为的,视情节严重程度,对学校及校长、相关责任人给予约谈、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取消评优评先资格,年度办学情况评估降等,核减次年招生计划或责令停止招生等处罚。情节特别严重的,吊销办学许可证。
总编辑丨亦小秋
校 对丨晓 白
编 辑丨七 七